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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期间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

2015-10-12 中国排协

  关于《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排球项目决赛期间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各参赛单位(队):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15〕118号文件规定,现将排球项目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期间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代表团、运动队的冠名、着装广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出现烟草、烈性酒的冠名或产品广告,也不能出现有损运动会形象和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内容。

  二、代表团不能以赞助单位名称冠名,代表团所属运动队可以赞助单位名称冠名,格式统一为“代表团名称+赞助单位名称+项目队”,其中赞助单位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

  三、开(闭)幕式代表团入场仪式中,代表团队伍中除自身着装标志外,不得出现赞助单位名称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和内容。

  四、代表团团服、运动员领奖服上不得出现除自身品牌商标或标志外的广告标识。其中上衣和裤子的自身品牌商标或标志各不得超过两处,每处大小不得超过10CM×5CM。

  五、运动队的比赛服装要求严格按照《排球竞赛规则2013-2016》第4.3章节“服装”的规定执行;比赛服的着装广告允许以赞助单位名称冠名,格式统一为“代表团名称+赞助单位名称+项目队”,其中赞助单位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各英文字母,例如:XX(省市)+赞助企业+男(女)排。同时,运动队名称严禁出现如“XX俱乐部”、“XX学校”等字样。

  六、本规定适用于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排球项目决赛期间。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