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5-07-07 中国排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竞赛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规范裁判员资格认证、选派、执裁、培训和监督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排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排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滩排球裁判员要认真钻研规则和裁判工作指南,熟悉裁判业务,履行裁判员职责,坚决执行“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八字方针,保证竞赛公正、公平、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沙滩排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为:国际级裁判员(国际级候补裁判员)、国家排协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 中国排协负责对沙滩排球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资格认证和注册管理,并对国家级以下裁判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进行指导。
第五条 沙滩排球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必须遵守中国排协颁布的各项规定,接受中国排协或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地方排协)的领导和管理,处理好裁判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在中国排协注册的沙滩排球国家级及以上等级裁判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各省、区、市、解放军、行业体协和高等体育专业院校的竞赛管理部门(地方排协)及中国排协的会员组织,在与本办法不冲突的条件下,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对相应各等级的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和注册管理。
第七条 裁判员工作调动时,应出具现所在单位的证明并持裁判员证书向所到地体育竞赛管理部门(地方排协裁判委员会)登记,继续参加裁判工作。
第八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是中国排协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沙滩排球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的工作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负责。
第三章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
第十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在中国排协领导下,学习研究竞赛规则,准确把握规则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制定沙滩排球裁判员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常委和委员若干人。裁委会成员必须是中国排协专职管理人员或国家排协级以上裁判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期5年。
第十二条 沙滩排球裁委会主任由中国排协推荐,裁委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裁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常委由中国排协推荐,经裁委会成员差额选举产生。裁委会委员由各省市体育局或相应的单项协会提名,由上一届裁委会常委会核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名单报体育总局备案,并在中国排协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常委会成员由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常委会委员组成,负责裁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级比赛裁判员的推荐选派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下设培训考核组、竞赛裁判组和纪律检查组,各组间相互配合,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负责定期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根据裁判员的考核结果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根据国际排联最新要求修订沙滩排球竞赛规则和裁判工作指南。
第十六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负责全国沙滩排球比赛赛区裁委会的管理工作,赛区裁委会负责对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临场选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内容包括:
(一)各组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国际规则的最新执行情况分析,裁判工作和执行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本年度裁判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提出裁判员使用建议。
(四)进行年度优秀裁判员评选。
(五)讨论、研究裁判员晋级名单。
(六)提交下一年度担任全国性比赛技术代表和裁委会主任建议名单。
(七)制定下一年度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及考核计划。
(八)研究其它裁判工作相关事宜。
第四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八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国家级沙滩排球裁判员晋级考试。
第十九条 沙滩排球国家级裁判员:
(一)被授予排球或沙滩排球一级裁判员称号3年以上,原则上年龄35周岁以下的裁判员。
(二)思想作风良好,裁判业务熟练,身体健康。
(三)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体协的体育行政机构竞赛部门和地方排协裁委会推荐报名。
(四)参加中国排协主办的沙滩排球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经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审议合格。
(五)经中国排协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报请中国排协(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可被授予沙滩排球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 沙滩排球国家排协级裁判员:
(一)担任沙滩排球国家级裁判员八年以上(特别优秀裁判员可不受此限制),年龄55周岁以下。
(二)思想作风过硬,裁判业务精湛,身体健康。
(三)参加过全运会沙滩排球比赛决赛阶段的执哨工作或全国成年比赛决赛的执哨工作,无重大失误。
(四)连续五年以上考核为优秀,具备指导年轻裁判员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并获得各运动队和竞赛组织者的认可。
(五)经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三名以上委员推荐,经审查(考评)合格并由中国排协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报请中国排协(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可被授予沙滩排球国家排协级裁判员称号。
第二十一条 沙滩排球国际级候补裁判员:
(一)在国际排联登记注册满两年的沙滩排球国家级裁判员,年龄41周岁以下。
(二)业务精湛,身体健康,有较好英语水平。
(三)担任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临场裁判员三次以上。
(四)在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临场裁判工作中没有出现明显失误。
(五)经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常委会三名以上常委推荐并在会议上无记名投票通过,可推荐参加国际级沙滩排球裁判员考试。
(六)在国际排联主办的沙滩排球国际级裁判员培训班通过理论及实践考试,由国际排联授予国际级候补沙滩排球裁判员称号。
(七)国际排联对每个国家(地区)国际级候补裁判员的人数没有限制。
第二十二条 沙滩排球国际级裁判员:
(一)沙滩排球国际级候补裁判员在取得国际级候补裁判资格两年内参加由国际排联举办的世界比赛,经国际排联裁委会考核,其执哨场次和考核分数达到国际排联要求,由国际排联授予国际级沙滩排球裁判员称号。
(二)国际级裁判员必须掌握至少一种国际排球联合会官方语言。
(三)中国排协可最多拥有10名注册的沙滩排球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三条 沙滩排球国家级以上技术等级裁判员每两年进行注册。各省区市、解放军、行业体协和高等体育专业院校的竞赛管理部门(地方排协),须于偶数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将所管辖的沙滩排球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名单统一向中国排协办理注册。注册费每人20元,费用由裁判员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注册时必须使用中国排协统一编制的表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裁判员将不被安排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中国排协将暂停其注册两年: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无故未参加裁判培训。
第二十五条 沙滩排球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沙滩排球比赛的临场裁判工作;连续两年没有执行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选派的裁判任务或连续两年无故未在中国排协注册,将自动取消裁判员等级称号,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排协注册的裁判员,如应邀参加非中国排协主办的世界性、全国性比赛的裁判工作,必须报中国排协裁委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沙滩排球裁判员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中国排协选派的代表中国排协赴比赛赛区执行管理职责的技术代表、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等技术官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八条 沙滩排球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每年11月由中国排协在国际排联注册,只有注册的裁判员才能参加由国际排联主办的各级沙滩排球比赛赛事。凡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将不予在国际排联注册。
第六章 裁判人员的选派
第二十九条 裁判人员指赛事的技术代表、裁委会主任、副主任、裁判管理和裁判员。
第三十条 中国排协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沙滩排球比赛,由裁委会常委会根据国际排联、亚排联的要求进行推荐,按照选派程序向赛区选派符合技术等级规定的裁判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中国排协主办的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由裁委会常委会推荐,按照选派程序向赛区选派符合技术等级规定的裁判人员。
第三十二条 裁判人员的选派原则
本着公开、回避、中立、完成任务与培养人才相结合、地域分布、重点使用与统筹安排等原则推荐拟选派的裁判人员。
第三十三条 裁判人员的选派程序
拟选派的裁判人员由裁委会常委会根据选派原则、赛事规模及裁判员执哨水平进行推荐,经裁委会集体讨论后进行公示,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报中国排协(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第七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的权力
(一)参加中国排协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各级沙滩排球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参加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组织的各级裁判员培训。
(三)有监督裁委会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的权利。
(四)按照规定,领取赛事组织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提出意见、上报检举权利。
(六)对裁委会做出的各类处罚,有向中国排协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的义务
(一)要坚决遵守和执行中国排协的有关规定,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严于律己、服从大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比赛中公正执法。
(二)要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指南,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三)要严格遵守赛区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观念,接受裁委会的领导,服从任务安排,不搬弄是非、传播流言蜚语或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四)要坚持原则,保持廉洁,严禁收受贿赂,严禁索贿或变相索贿。在赛区期间谢绝一切有悖公平公正竞赛的宴请、馈赠礼品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在赛区酗酒和禁烟区吸烟;杜绝赌博。
(五)裁判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不得无故提前抵达赛区,不得无故延长在赛区的滞留时间。
(六)认真做好心理和身体上的准备,赛前认真学习业务;赛中要排除干扰,大胆管理,秉公执法,做到“前后一致,双方一致”;赛后认真总结,找出缺点和不足。
(七)临场工作时要把握规则的实质,不能机械地执行规则,要为比赛和运动员服务,处理好严格执行规则和保证比赛顺利、流畅进行之间的关系,鼓励运动员发挥水平,赛出风格。
(八)在工作中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在全国正式沙滩排球比赛中必须穿着中国排协指定的服装装备,并佩带由中国排协(或国际排联)颁发的裁判员等级胸徽。
(九)承担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工作。
(十)配合裁委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八章 裁判员的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的考核
(一)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结合相关比赛,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理论、实践和竞赛纪律等三部分。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裁委会将考核结果记入裁判员管理系统,同时在每年底予以公示。
(三)考核成绩上报裁委会并作为下一年度裁判工作安排的参考,以及作为表彰、晋升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的奖励
(一)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裁判员,推荐参加更高级别晋升考试或重点使用,并向中国排协建议给予表扬、奖励。
(二)年度优秀裁判员:裁判员在上一年度中国排协主办的全国性沙滩排球成年比赛中执哨考评平均成绩达到9.5分,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经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全体会议通过,报中国排协审批予以表彰。
(三)全国体育竞赛优秀裁判员: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每四年举行一次沙滩排球全国体育竞赛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期间裁判员获年度优秀裁判员三次以上,无任何不良执哨记录,经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三十八条 裁判员的处罚
(一)沙滩排球裁判员临场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裁判员执法的公正性。裁判员从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二)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停止该次比赛裁判工作、停止裁判工作6-12个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三)对赛区裁判员的通报批评、警告和停止该次比赛裁判工作的处罚,由赛区技术代表、裁委会主任和组委会书面提出,由沙滩排球裁委会常委会决定并报中国排协备案。
(四)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6-12个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赛区技术代表、裁委会主任和竞赛组委会用书面报告形式报沙滩排球裁委会,由裁委会纪律检查组负责调查并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由沙滩排球裁委会全体会议或在休会期间由沙滩排球裁委会常委会审议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批准并发出通报。
(五)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主任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六)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较多漏判、错判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在同一次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停止该次比赛裁判工作;在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或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6-12个月。
(七)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直至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
1、行贿受贿,有意偏袒,执法不公;2、在重要比赛中,出现严重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八)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表现不好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其所属的地方体育局(地方排协)应给予处罚,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可视情况向中国排协提出给予进一步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其他违纪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纪律检查组将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赛区裁判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竞赛纪律处罚办法》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排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附件:
《沙滩排球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赛区裁判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竞赛纪律处罚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