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沙滩排球队教练员、运动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2015-07-07 中国排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沙滩排球队教练员、运动员队伍建设,努力完成奥运争光计划,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使教练员、运动员选拔工作公开、透明,同时结合沙滩排球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排球中心)管理的的国家沙滩排球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与监督工作,以及参加重要国际综合和单项性体育赛事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选拔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排球中心将在征求有关省(区、市)体育局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国家沙滩排球队教练员、运动员选拔办法》(以下简称《选拔办法》),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选拔办法》应在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国家沙滩排球队应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拔竞技水平高、综合素质好、认可度高的教练员、运动员。要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不搞变通或指定。
第三章 国家沙滩排球队教练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沙滩排球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第六条 团结同志、勤奋努力、遵纪守法,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排球中心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第七条 具备丰富的沙滩排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肯钻研业务,能深入掌握沙滩排球项目的特点和规律,代表我国沙滩排球项目最高教练水平,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和参赛任务。
第八条 能准确掌握世界沙滩排球运动发展动态和趋势,具有创新精神,善于总结,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文字水平。
第九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教练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年来参加过由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教练员培训班并获得相应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条 身体健康。须在专业运动队担任教练员职务5年以上(含5年),带队期间所培养运动员曾在近5年内获得国内外比赛优异成绩。
第十一条 无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不良记录。
第四章 国家沙滩排球队教练员选拔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排球中心将加强领导,成立选拔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选拔办法》组织实施国家沙滩排球队教练员选拔工作。排球中心主任为选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选拔工作负全责。
第十三条 国家沙滩排球队的教练员通过竞聘方式产生。凡符合报名条件的教练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十四条 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
第十五条 候选人进行竞聘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 选拔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对所有竞聘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不记名投票,票数超过半数者进入拟聘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及投票结果,综合评估后提出拟聘人选。
第十八条 排球中心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后如无异议,经排球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并报总局备案。
第五章 国家沙滩排球队教练员的聘任
第二十条 国家沙滩排球队教练员实行聘任制。对教练员聘任期内的考核、解聘等管理工作,按排球中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沙滩排球队实行队委会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队委会由排球中心领导、男女队主教练和排球中心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主教练每年向排球中心述职,排球中心对其工作业绩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教练员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无法完成任务或因自身思想状况、身体条件等出现重大问题的,经队委会研究并报经排球中心批准,排球中心可对聘期内教练员进行解聘。
第六章 国家沙滩排球队运动员的选拔
第二十三条 国家沙滩排球队运动员应热爱祖国,热爱沙滩排球运动,有强烈的责任感,服从国家需要,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重大的综合性和单项性国际赛事。
第二十四条 无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以全运会成绩和近年来在国内外重要赛事的成绩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运动员身体条件、技术水平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沙滩排球队也可选拔年龄小、身体条件突出、有潜质的运动员作为后备人才。
第二十七条 国家沙滩排球队运动员应诚信守约,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沙滩排球队运动员由教练组提名,经队委会讨论后报排球中心批准,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国家沙滩排球队运动员的调整
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由于技术水平、心理因素、伤病情况、思想作风等情况无法完成训练、比赛任务,不宜继续留在国家队的,由教练组提出意见,经队委会讨论,报排球中心批准退出国家沙滩排球队。
第七章 参加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的选拔
第三十条 国家沙滩排球队运动员参加国际单项比赛的组合方案、参赛计划应由教练组提出建议,经队委会研究后报排球中心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沙滩排球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名单,应由教练组综合考虑运动员参加国内外比赛所取得的成绩提出建议,经队委会研究后报排球中心批准。
第八章 选拔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排球中心将成立选拔工作监督小组,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监督小组全程参与选拔工作,包括制定选拔办法等,监督选择办法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明组织纪律,对不按选拔实施细则选拔,或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选拔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利益交易等涉嫌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排球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