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球协会 >  通知公告 >  沙滩排球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沙滩排球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5-07-07 中国排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沙滩排球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排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排协)主办的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三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是中国排协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裁委会成员必须是中国排协专职管理人员或国家级以上裁判员。 

  第四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根据《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赛区裁判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竞赛纪律处罚办法》负责沙滩排球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及中国排协主办的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裁判员的临场裁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下设常委会,常委会成员由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中国排协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沙滩排球裁委会常委会负责裁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级比赛裁判员的推荐选派工作。

  第三章  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的签订

  第六条  中国排协主办的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由中国排协在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七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由中国排协在赛前与参赛的省区市体育局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四章  裁判人员的选派

  

  第八条  裁判人员指赛事的技术代表、裁委会主任、副主任、裁判管理和裁判员。

  第九条  中国排协主办的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由裁委会常委会推荐,拟向赛区选派技术代表1-2人、赛事裁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裁判员若干人。

  第十条  中国排协承办或主办的国际性沙滩排球比赛,由裁委会常委会根据国际单项组织的要求进行推荐,拟向赛区选派技术代表、赛事裁判管理、裁判员等若干人。

  第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由裁委会常委会推荐,拟向赛区选派技术代表1-6人、赛事裁判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6人、裁判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担任由中国排协主办的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的赛事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沙滩排球国家排协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同时应具有全国性成年比赛决赛执哨经验和指导年轻裁判员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担任中国排协主办的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裁判员必须具备国家级以上的技术等级。

  第十四条  裁判人员的选派原则

  (一)公开原则

  1.由中国排协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或国际沙滩排球赛事,拟选派的裁判人员名单赛前在中国排协官方网站公示。

  2.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拟选派的裁判人员名单需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体育总局在赛前统一公示。

  (二)回避原则

  三分之一以上参赛单位对公示的裁判人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则不再选派担任裁判工作。

  (三)中立原则

  每次比赛拟选派5个以上省区市的裁判人员,以确保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相关利益关系的中立性。

  (四)完成任务与培养人才相结合原则

  应选派高水平的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裁判员执哨,保证竞赛任务的完成,同时注重后备人才的培养,适当选派年轻裁判员进行培养。

  (五)地域分布性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就近选派裁判人员,减轻赛区负担,同时考虑裁判水平的匹配以及地域普及性。

  (六)重点使用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原则

  注重对骨干裁判员的重点培养,也要考虑全年的竞赛计划、裁判员本职工作等多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裁判人员的选派程序

  (一)拟选派的裁判人员应由裁委会常委会根据上述选派原则、赛事规模及裁判员执哨水平研究、推荐。

  (二)裁委会常委会将拟定的裁判人员年度选派名单报裁委会研究确定,并上报中国排协批准后,在中国排协官方网站公示或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拟选派的裁判人员名单应包括不超过20%的替补人员。

  (三)裁委会常委会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选派名单进行修改。

  (四)中国排协将从通过公示的名单中选派裁判人员执行赛事裁判任务。任务通知书由中国排协在中国排球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并通过邮件形式通知本人。

  (五)担任工作的裁判人员必须与中国排协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哨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五章  临场裁判员的选派

  第十六条  临场裁判员的选派原则

  (一)回避原则

  1.临场比赛时第一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与参赛队属于同一省市或单位的须进行回避;

  2.临场比赛时第一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队的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须进行回避,裁判员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3.临场比赛时赛事裁委会应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情况或比赛关系敏感度安排裁判员任务。

  (二)中立原则

  在选派临场执哨的裁判员时,要优先选派与各参赛队无直接隶属关系和利益相关的裁判员执哨。

  (三)抽签原则

  重要场次比赛临场第一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的选派,要提供2套安排方案,由相关运动队代表赛前抽签确定方案。

  第十七条  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程序

  (一)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由裁判长与赛事裁委会集体研究,提出临场裁判员分组名单。

  (二)赛事裁委会应于赛前一个小时向裁判员及运动队公布临场裁判员安排名单。

  (三)如运动队对临场裁判员名单提出异议,经裁委会赛事裁委会研究,理由充分,则裁委会将更换相关裁判员;如裁委会研究后认定相关裁判员安排符合选派原则,则按原公布的名单执行。

  第十八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程序

  (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由赛事裁委会根据竞赛日程提出两套临场裁判员名单,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管理委员会根据赛事裁委会提出的临场裁判员名单进行审核,于赛前一小时公布。

  (三)半决赛、决赛阶段的比赛,赛事裁委会由提出2套临场裁判员选派名单,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参赛队代表在赛前一小时抽签选择。

  第六章  裁判员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裁判员的监督

  (一)每场比赛由赛事裁委会成员对比赛过程进行监督,并填写《临场裁判员评价表》,从临场表现、规则掌握、击球判断、比赛控制等几个方面对临场裁判员的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二)每场比赛结束后,由负责监督比赛的赛事裁委会成员或裁判组长对裁判员的临场表现进行讲评。

  (三)每日全部比赛结束后,由赛事裁委会对所有裁判员的工作进行讲评。

  (四)每次赛事结束后,由各参赛单位无记名填写《裁判员工作情况评价表》,对裁判员工作和赛区纪律表现进行评价。

  (五)由裁判长在赛后填写《裁判工作赛后报告表》,对裁判人员在本次比赛中的整体工作表现和纪律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裁判员的监督

  (一)每场比赛由赛事裁委会成员坐在记录台后对比赛过程进行监督,并填写《临场裁判员评价表》,从临场表现、规则掌握、击球判断、比赛控制等几个方面对临场裁判员的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二)每场比赛结束后,由负责监督比赛的赛事裁委会成员对裁判员的临场表现进行讲评。

  (三)每日全部比赛结束后,赛事裁委会对所有裁判员的工作进行讲评,对于出现的严重问题、重大失误等事故的裁判员集体研究,提出处罚意见。

  (四)赛事裁委会在赛事结束后填写《裁判工作赛后报告表》,对临场裁判、记录员、司线员的整体工作表现和纪律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的考核

  (一)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常委会根据裁判人员在相关比赛中的表现对裁判人员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包括理论、实践和竞赛纪律等三部分,裁委会常委会将考核成绩上报裁委会并作为下一年度裁判工作安排的参考,以及作为表彰、晋升等工作的依据。

  (三)全年比赛结束后,裁委会将根据全年度考核结果研究确定本年度所有参赛裁判员年度考核等次,填写《沙滩排球裁判员年度考核评价表》,上报中国排球协会。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裁委会将考核结果录入裁判员管理系统。

  (五)年度考核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年度参加赛事总裁判员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

  (六)中国排球协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裁判员年度工作记录及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由裁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排球协会研究处理决定。

  第七章  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沙滩排球裁委会将根据《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竞赛纪律处罚办法》、《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赛区裁判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对违纪的裁判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技术代表、裁判长等监督裁判员临场工作的人员,如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向裁委会报告的,必须向裁委会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如出现包庇、失察等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出现收受贿赂等严重问题的,经裁委会核实后,将报经中国排协批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沙滩排球裁委会以及常委会的工作须接受中国排协、全体裁判人员和运动队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排球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中国排球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