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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关于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选拔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5-07-07 中国排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排球中心”)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选拔工作程序,建立选拔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工作机制,选拔出我国最优秀的教练员、运动员进入国家队,保证有效实施训练工作,争取最好的成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排球中心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选拔原则,调动全国排球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选拔最优秀的人员进入国家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外籍教练员的选拔与聘用另行规定。

  第二章 国家队教练员应具备条件

  第四条 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能够时刻把国家的利益和荣誉放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排球中心有关工作规定与要求。

  第五条 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水平高,刻苦钻研业务,工作兢兢业业。

  第六条 具有敢于、严于、善于管理队伍、教育队员的能力,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七条 准确理解和把握项目规律和特点,了解项目发展趋势,具备专业排球运动经历。

  第八条 没有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具备排球中心注册教练员资格。

  第十条 国家队主教练除应具备本章第四条至第九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良好的个人排球运动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备高级教练员以上(含高级)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6周岁。

  (二) 具有丰富的执教经历,所执教的运动员(队)或

  其本人曾获得全国冠军或亚洲以上国际比赛前三名的成绩。

  (三)具有较丰富的管理、教育、训练运动员的经验和较强的凝聚力,在教练员、运动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对亚洲及世界排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有较深刻的了解,具有较强的科学创新意识和训练研究能力,对排球制胜与训练规律有较强的把握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对运动员竞技状态进行诊断、确定训练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训练计划、有效控制训练过程、解决运动员个人及全队问题和不断提高竞技水平的能力。

  (六)具有正确感知信息、分析比赛对手、协调各方关系、正确指挥重大比赛的能力

  第十一条 国奥队、国家青、少年队主教练应具备本章第四条至第九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较好的个人排球运动经历,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备中级教练员以上(含中级)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 具有较丰富的执教经历,所执教的运动员(队)

  或其本人曾获得全国前三名或亚洲青少年以上国际比赛前三名的成绩。

  (三)具有较丰富的管理、教育、训练该年龄段运动员的经验和较强的凝聚力,在培养和输送人才方面有较好业绩,在该层次教练员、运动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对亚洲及世界青少年排球有较好的了解,能够正确感知信息、分析比赛对手、协调各方关系,具有正确指挥青少年排球比赛的能力。

  (五)能够较好地把握青少年运动员成长及竞技能力发展的规律,具有较强的对青少年运动员状态进行诊断、确定训练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训练计划、有效控制训练过程并使青少年运动员尽快向高水平发展的能力。

  第三章 国家队教练员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自我推荐。在省(市)排球俱乐部成年、青年、少年队伍任职的教练员均可根据选拔条件,自我推荐。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相关方面的行政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排球专家、各地方一线队伍教练员等,根据选拔条件,各推荐1-2名人选,被推荐人选需本人有强烈愿望。

  第十四条 提出候选人。在自荐与推荐的人选中,经中国排协训练科研委员会及选拔小组综合各方面条件,提出若干名候选人。

  第十五条 候选人竞聘陈述。被确认为国家队主教练的候选人须向由项目行政主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选拔小组进行竞聘陈述。

  第十六条 确定人选并履行报批程序。由选拔小组综合研究候选人的经历、战绩、竞聘陈述态度和工作思路等最终提出新一任国家队主教练人选,经公示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队其他教练员人选在听取主教练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家队队委会研究提名,报排球中心批准。

  第十八条 国奥队、国家青、少队主教练选拔参考国家队主教练选拔的相关程序,进行自我推荐、民主推荐,由相关职能部门汇总提名,报排球中心审批并公示。

  第四章 国家队教练员的聘任

  第十九条 国家队主教练按照奥运周期与排球中心签订四年聘任协议。国奥队、国家青、少年队主教练根据国际排联青、少年比赛周期与中国排协签订两年的聘任协议。

  第二十条 国家队教练员聘任期内考核、解聘或辞职的管理,按照排球中心国家队教练员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国家队运动员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拔要求

  第二十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排球事业,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人品正直、为人友善、团结队友,勤奋努力。

  第二十二条 钻研业务,善于总结、不断积累训练、比赛中的经验与教训,有顽强拼搏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三条 勤奋好学,重视个人文化修养,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四条 具备较好的排球运动实践经验,有一定的参赛经历,在全国及洲际以上的比赛中取得过较好成绩。

  第二十五条 身体健康,有发展前途的运动员。没有违反赛风赛季和反兴奋剂规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 国家队运动员名单将根据运动员的实际表现,由主教练提名,经队委会研究报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审批,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奥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性重大赛事,将根据运动员实际的表现,由国家队主教练提名,经队委会研究,备战小组同意后报排球中心审批,并公示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六章 选拔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排球中心将成立选拔工作监督小组,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监督小组全程参与选拔工作,包括制定选拔办法,监督选择办法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明组织纪律,对不按选拔实施细则选拔,或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选拔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利益交易等涉嫌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排球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