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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球联赛(2015-2016)竞赛规程(草案)

2015-08-05 中国排协

  一、比赛日期

  女子2015年10月31日开始, 2016年1月31日结束;

  男子2015年11月8日开始,2016年3月27日结束。

  二、参赛俱乐部

  女子

  Ⅰ组:八一、浙江、北京、辽宁、河南、云南

  Ⅱ组:上海、江苏、福建、天津、山东、四川

  男子

  Ⅰ组: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浙江、河北

  Ⅱ组:山东、北京、八一、河南、辽宁、广东

  三、报名规定

  (一)参加联赛的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在中国排球协会注册。俱乐部引进的境外教练员和运动员参加联赛必须履行国际转会程序并经组委会批准方可参赛。经向联赛组委会统一报名后,境内教练员和运动员持组委会核发的“参赛证”参赛,引进的境外教练员和运动员持组委会批准的文件参赛。每场比赛前经临场技术代表核准后参赛。

  (二)每个俱乐部运动员报名人数为运动员20名,报名截止日期后,不允许更改。必须注明同意公开转会的12名运动员名单;如报名人数不足20名,允许保留8名运动员,其他运动员须注明为同意公开转会名单。

  报名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医务部门章。参赛报名表上的所有人员必须提供个人彩色照片,运动员照片的背景颜色必须统一。运动员出生日期等报名表上的所列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对逾期和不能按要求上报材料的俱乐部,组委会将根据联赛《技术手册》有关规定核减相关俱乐部联赛下拨经费。

  (三)如果某俱乐部队在联赛报名已满20名运动员的情况下,再申请转入境内或境外球员,在递交转会申请的同时必须撤换相应人数的原报名运动员,并说明转入运动员的号码和被撤换运动员的姓名和号码。

  (四)报名表上必须标明队长和自由防守队员,其方法是在队长的姓名左侧加注英文字母C,在自由防守队员(1-2人)的姓名左侧加注英文字母L,未标明者,将被视作该队无自由防守队员,不使用自由防守队员的俱乐部须在报名表中给予说明。

  (五)报名参加联赛并确认在参赛名单中的运动员获得联赛成绩证书。

  (六)报名参加联赛的俱乐部应在其主场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排球活动,推广普及排球运动,扩大社会效益。

  (七)报名截止日期为开赛前45天(2015年9月15日)。

  四、竞赛办法

  (一)联赛比赛办法

  第一阶段:采用分组主客场双循环赛制,按照上届联赛成绩排名蛇形编排分为Ⅰ组、Ⅱ组,各6支队,进行5主5客,10轮比赛,成绩带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Ⅰ组1-4名对Ⅱ组1-4名,进行4主4客,8轮比赛,决定第1至第4排名及第5至第8最终名次;Ⅰ组5-6名对Ⅱ组5-6名,Ⅰ5-Ⅱ5,Ⅰ6-Ⅱ6,Ⅱ5-Ⅰ6,Ⅱ6-Ⅰ5,进行2主2客,4轮比赛,决定第9至第12最终名次。

  第三阶段:

  1.第二阶段结束后积分排名第1至第4名的队按名次进行半决赛1-4、2-3,半决赛采用三场两胜制。排名在后者先进行一个主场,排名在前者后进行两个主场;

  2.半决赛负者进行三、四名决赛,采用五场三胜制。第二阶段结束后积分排名在后者先进行两个主场,排名在前者后进行三个主场;

  3.半决赛胜者进行冠亚军决赛,采用五场三胜制。第二阶段结束后积分排名在后者先进行两个主场,排名在前者后进行三个主场。

  (二)资格赛比赛办法

  中国排球联赛(2015-2016)将举行2015-2016年联赛资格赛,资格赛是联赛的组成部分。获得资格赛第1、2名的队参加中国排球联赛(2016-2017)。

  参赛队的组成:

  1.女排:获得联赛(2015-2016)第11、12名的俱乐部队、河北女排、广东女排、湖北女排和三支经中国大学生体协排球分会确定的高校队。

  2.男排:获得联赛(2015-2016)第11、12名的俱乐部队、湖北男排、天津男排和四支经中国大学生体协排球分会确定的高校队。

  3.获得资格赛第1、2名的俱乐部队和高校队须与组委会签订“中国排球联赛(2016-2017)赛季参赛、办赛协议书”。

  4.比赛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定名次。

  资格赛的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计分和排名

  联赛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和资格赛计分排名方式:

  1.胜场 - 在同组比赛中获胜的比赛场次数量,胜场多者排名在前。

  2.比赛积分 - 当两队或以上胜场相等时,比赛积分多者排名在前,积分办法如下:

  3:0或3:1胜  积3分

  3:2胜        积2分

  2:3负        积1分

  1:3或0:3负  积0分

  2.1 胜负局数比值(C值) - 当两队或以上比赛积分仍相等时,全部比赛胜局数与负局数比值大者排名在前。

  2.2 总得失分比值(Z值) - 当两队或以上胜负局数比值(C值)仍相等时,全部比赛得分值与失分值比值大者排名在前。

  2.3 当两队总得失分比值(Z值)仍相等时,两队之间最近一场比赛胜者排名在前。

  2.4 当三队或以上总得失分比值(Z值)仍相等时,则仅在该几队之间的比赛采用前述第1条和第2条的标准确定排名。

  五、比赛地点

  每个俱乐部允许选定两个主场,并向联赛组委会进行申报,所申报的主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各俱乐部负责选定主场,原则上选定在省会城市或交通便利的地级城市主城区。

  (二)运动队驻地与抵达机场和火车站的交通乘车不得超过120分钟行驶时间;与比赛场馆的交通乘车不得超过30分钟行驶时间。

  (三)主场城市和俱乐部必须具有主播电视台,负责制作并实况播出全部主客场比赛中的至少三场比赛,电视播出覆盖范围为所在省或直辖市;中央电视台需要播出的比赛场次,俱乐部主播电视台必须具备制作并提供符合中央电视台播出标准信号的条件。

  (四)主场申报截止后,不允许变更主场。

  俱乐部主场申报的截止日期为开赛前45天(2015年9月15日)。

  六、比赛场馆

  参赛俱乐部主场比赛场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比赛场馆的席位、场地面积、电视转播条件、广告布置等必须符合联赛《技术手册》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二)比赛场馆应具备提供传输电视信号的条件,并且信号质量符合中央电视台电视转播要求。灯光符合电视转播要求。

  (三)比赛场馆观众席位2500人以上。

  (四)中国排球联赛所有男、女排俱乐部主场比赛场地地面须铺设“特莱福”排球专业运动塑胶地板,使用“强槐”或“金陵”品牌的排球专业器材。

  比赛场馆申报截止日期为开赛前45天(2015年9月15日)。

  七、队伍组成

  领队1人、主教练1人、教练2人、医生1人、运动员12人。教练员不得兼运动员。如参赛俱乐部队运动员人数不足12人,组委会将根据联赛《技术手册》有关规定核减相关俱乐部联赛下拨经费。每场比赛每个参赛队不得少于10名运动员参赛。

  八、转会

  (一)境内运动员转会规定

  1.联赛期间各俱乐部不限转会人数和上场人数。但一名运动员在一个赛季只能转会一次,只能代表一个俱乐部参赛。

  2.报名参加联赛的每支队伍从20名报名运动员中确定12名运动员进行公开转会。如本队运动员被转出,允许补报同等数量的运动员参加联赛。

  3.联赛境内运动员转会,联赛公开转会名单公布后,两个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后,报组委会批准备案。

  (二)境外运动员转会规定

  1.报名参加中国排球联赛的各俱乐部允许进行境外运动员转会,允许两名境外男、女排运动员同时上场比赛。

  2.境外运动员参加中国排球联赛一个赛季只能转会一次,只能代表一个境内俱乐部参加中国排球联赛。

  3.境内运动员转会境外俱乐部参加境外其他排球联赛,如果比赛期间终止协议可返回本队、也可转会其他境内俱乐部参加中国排球联赛。

  (三)转会时间

  仅受理参加中国排球联赛的境内、境外运动员转会手续。联赛期间可申请办理转会手续。

  九、经费

  联赛经费由组委会和各参赛俱乐部共同筹集完成,组委会制定预算方案并按所确定的项目使用。各参赛俱乐部负责主场赛区的各项组织工作并且支付全部有关比赛组织费用、器材购买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组委会将依据比赛周期分阶段分别向各参赛俱乐部下拨比赛训练补贴,具体金额按《中国排球联赛(2015-2016)参赛、办赛协议书》执行。

  十、竞赛规则

  采用中国排球协会译定的《排球竞赛规则2013-2016》。

  十一、技术代表

  联赛采用技术代表督察制。技术代表是管理、监督比赛活动的全权代表。每轮比赛组委会分别为各赛区指派1名技术代表,全面负责赛区工作的协调、检查和指导。

  十二、裁判员

  每轮比赛组委会选派4名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员,分别担任第一、第二裁判员和第一、第二司线员。其中任第一裁判员的裁判员为该轮所在赛区的裁判组长,负责临场裁判人员培训和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每轮比赛的替补裁判或替补司线员(可由同一人承担)由主场承办单位选派,级别为国家级以上。每场比赛设记录员2人、广播员1人、捡球员6人、擦地板人员6人(有条件可增加)、技术统计员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