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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会排球资格赛竞赛规程补充规定

2015-03-27 中国排协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排球项目资格赛竞赛规程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赛队名称

  参赛队名称(包括比赛服装上印制的队名)必须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竞赛规程总则关于参赛单位的规定,与代表团报名名称一致,不允许出现“XX学校”、“XX中学”等字样。

  二、参赛队冠名及服装广告

  参赛队如有冠名及服装广告,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一青会冠名和服装广告的有关规定,由代表团开具证明,在赛前资格审查时提交赛事管理委员会备案。冠名格式统一为“代表团名称+冠名+小项名称”。例:哈尔滨欣豪置业女排。

  三、领队作为参赛队赛风赛纪责任人之一,必须全程随队赴赛区比赛,必须出席赛前技术会议,否则运动队将会受到处罚,直至取消参赛资格,并在中国排球网上通报。

  四、本规定适用于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排球项目资格赛阶段。

  特此通知。

排球中心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