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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青少年U20女排、U21男排锦标赛竞赛规程

2014-12-22 中国排协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U20女排:2015年1月28日-2月3日在福建省漳州市举行。

  U21男排:2015年1月22日-1月28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凡在中国排球协会注册的各省市青年运动队,以报名的先后顺序为编号参赛。参赛队数量为十到十八支。

  三、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1名、助理教练2名、治疗师1名、医生1名。(领队作为队伍赛风赛纪责任人之一,如无故不参加赛前技术会议,运动队将会受到处罚,直至取消运动队参赛资格)

  (二)参赛资格:

  1、年龄要求:

  U20女排:运动员限于1996 年1月1日以后出生。

  U21男排:运动员限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所有教练员、运动员必须持二代身份证参赛;

  3、参赛教练员、运动员必须由代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意外伤病等保险事宜。赛区管理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必须审核健康证明、保险证明。不能提供健康证明、保险证明的参赛者,必须由其所代表单位出具责任担保书。

  4、随队医生应持有专业医疗合法证件。具有处理紧急伤病的专业医治能力。

  四、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到中国排球网(sport.sina.com.cn/cva) 下载B1运动员、官员报名表,并于1月5日前打印填写并加盖单位及医务公章分别传真至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和承办单位;原件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联系方式见附注)

  (二) 确认名单:各参赛队在赛前技术会议上,须填写中国排球协会统一印制的“B2表”(参赛确认名单),呈交管理委员会。“B2表”确认队员人数为12名,且确认名单必须在18名报名运动员之列,由赛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参赛资格。

  对于确认名单不足10名运动员的参赛队,组委会将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参赛资格。

  (三)参赛队必须在B2表标注队长C和自由人L。(如果队伍没设自由人的话,可不进行标注自由人L)

  (四)运动队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运动员报到时必须交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尚未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运动员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明,并将户口证明原件带到赛区。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分为小组赛、四分之一决赛、半决赛和决赛。

  小组赛:

  1.小组赛分为A、B两个小组,分别进行单循环赛,排出小组名次。每天进行2轮比赛。分组办法见具体通知

  2.小组赛各组比赛采用贝格尔编排法编排。

  四分之一决赛:

  1.获得小组赛1-4名的队参加四分之一决赛。A1-B4、A4-B1;A2、A3和B2、B3采用抽签方式决定比赛队。

  半决赛:

  1.获得四分之一决赛的胜队参加1-4名半决赛。A1B4胜队-A3B2(或A3B3)胜队;A2B3(或A2B2)胜队-A4B1胜队。

  2.获得四分之一决赛的负队参加5-8名半决赛。A1B4负队-A3B2(或A3B3)负队;A2B3(或A2B2)负队-A4B1负队。

  3.获得小组赛5、6名的队参加9-12名半决赛。A5-B6;A6-B5。

  4.获得小组赛7、8名的队参加13-16名半决赛。A7-B8;A8-B7。

  5.获得小组赛9、10名的队参加17-20名半决赛。A9-B10;A10-B9。

  决赛

  1.获得半决赛1-4名的胜队进行决赛,决出冠亚军。获得半决赛1-4名的负队进行决赛,决出3、4名。

  2.获得半决赛5-8名的胜队进行决赛,决出5-6名。获得半决赛5-8名的负队进行决赛,决出7、8名。

  3.获得半决赛9-12名的胜队进行决赛,决出9-10名。获得半决赛9-12名的负队进行决赛,决出11-12名。

  4.获得半决赛13-16名的胜队进行决赛,决出13-14名。获得半决赛13-16名的负队进行决赛,决出15-16名。

  5.获得半决赛17-20名的胜队进行决赛,决出17-18名。获得半决赛17-20名的负队进行决赛,决出19-20名。

  (二)比赛采用中国排球协会审定的《2013-2016排球竞赛规则》。

  (三)比赛用球:MIKASA MVA310。

  (四)赛会中间如需调整休息,由赛区管理委员会酌定。 

  (五)参赛队运动员、教练员,必须按照中国排球协会审定的《2013-2016排球竞赛规则》的规定统一着装,违反规则者不能参赛。

  (六)决定比赛名次办法:

  1、计分方式:比赛结果为3:0、3:1时,胜队积3分,负队积0分;比赛结果为3:2时,胜队积2分,负队积1分。积分高者排名在前。

  2、当积分相等时,决定名次顺序为: 1)胜场多者;2)C值;3)Z值。

  3、当两队Z值仍相等时,两队间最后一场比赛胜者排名在前;当三队或三队以上Z值仍相等时,则仅在该几队之间依次按照上述第2条决定名次办法 1)、2)、3)决定。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获得总名次前三名的队颁发奖牌。

  (二)获得总名次前十二名的队颁发比赛成绩证书。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费用由赛区承担。

  八、裁判员

  (一)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费用由赛区承担。

  (二)辅助裁判员由赛区选派,名单须预先向排球中心申报备案。

  九、其它事项

  (一)具体食宿费标准见补充通知。

  (二)运动队在赛前2日报到,比赛结束后第1天必须离会,先到和逾期离会费用自理。

  (三)官员6人和运动员12人(计18人)以外人员,属于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四)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注:联系方式

  1、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竞赛部联系人:吴 岩

  电话:010-67162388

  传真:010-67162388

  训练部联系人:盖  洋

  电话/传真:010-87183532

  2、承办单位联系方式见补充通知。